吉林省名宇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长春秋可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名宇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合同纠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104执1057号
申请人:长春秋可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区前进大街3号晨光花园14号楼405室;
被执行人:吉林省名宇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2号。
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作出(2018)吉0104执1057号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吉林省名宇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在工行吉林省长春金程支行的账户420022350×××存款10,073.8300元,现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吉林省名宇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在工行吉林省长春金程支行的账户420022350×××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