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富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至高鑫诺办公环境设计配套有限公司与武汉富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2民初1624号
原告:**至***办公环境设计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刘丽芳,该公司经理。
被告:**富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汉南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韩金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至***办公环境设计配套有限公司与被告**富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至***办公环境设计配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至***办公环境设计配套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至***办公环境设计配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81元减半收取1,590.50元由原告**至***办公环境设计配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珏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秦景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