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宏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大方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吉林省宏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104执保774号 申请保全人:吉林省大方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长春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吉林省宏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吉林省荣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长春市农安县。 法定代表人:马占国; 被保全人:***,男,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保全人:吉林省宏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长春市宽城区。 本院执行的吉林省大方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宏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荣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宏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吉0104民初668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第46条、第51条、第5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2669296.00元及利息、**履行利息、执行费;或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价值2669296.00元投资权益、股权、预期收益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