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758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坚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349号2幢3层H区31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浙江昌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金塘镇柳行北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坚扬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昌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作出(2022)沪0118民初1758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昌鼎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68,924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于法有据,可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昌鼎建设有限公司价值668,924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