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8民初17583号
申请人:上海坚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西岑街349号2幢3层H区315室。
被申请人:浙江昌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金塘镇柳行北路16号。
上海坚扬实业有限公司与浙江昌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坚扬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昌鼎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68,924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昌鼎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68,924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