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建筑工程公司

马立国申请吉林大学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马立国申请吉林大学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3-10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朝法执字第1546号
申请执行人马立国,男,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执行人吉林大学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马立国与被执行人吉林大学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民四终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吉林大学建筑工程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民四终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马立国发现被执行人吉林大学建筑工程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健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