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与华博公司、人保财险徐东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襄州民一初字第00100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襄阳市襄州区鹿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武汉华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博公司)。
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余家湖村沙湖公寓。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徐东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徐东服务部)。
经营场所: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华博公司、人保财险徐东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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