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武翔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武翔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俊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执异45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章春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娜,女。
被执行人:武汉市武翔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易海涛。
被执行人:李俊,男,197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
第三人:武汉市武翔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罗田分公司,住所地罗田县凤山镇。
负责人:胡祚文。
本院在审查(2019)沪0115执597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被执行人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现申请执行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追加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经审查并无不当,依法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追加申请。
审 判 长 盛爱琴
审 判 员 吴晓春
审 判 员 常新宜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石 杨
书 记 员 郑 冰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