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11执保107号
申请保全人:泰安市靠谱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山口镇后迓庄村。
被保全人:泰安远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光彩大市场******。
被保全人:山东省***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泰安市迎胜***广场**楼沿街商业楼**iv>
本院在保全申请保全人泰安市靠谱建材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泰安远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保全人有银行开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35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冻结届满日见冻结存款告知书)。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