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民辖终1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安市***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迎胜***广场D号楼沿街商业楼地上一二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制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宁阳县八仙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泰安市***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制革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2020)鲁0921民初20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泰安市***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解除双方的合同,因此,本案的争议标的并非合同中约定的义务,而是合同法律关系是否解除的问题。根据被上诉人诉讼请求的内容性质,本案属于确认之诉,而非合同纠纷,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管辖权,应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泰安市泰山区,本案应由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山***制革集团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山***制革集团有限公司主张,2018年9月17日,其与上诉人泰安市***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泰安.宁阳**集团办公楼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办公空间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将位于宁阳县城七贤路**集团办公楼的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上诉人。现被上诉人以上诉人未按约定施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合同,并判令上诉人支付逾期竣工交付期间的违约金等。根据被上诉人的主张,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依法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所涉装饰装修工程位于山东省宁阳县,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华
审判员 唐 娜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