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江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6财保92号 申请人:武汉市江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民安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178329786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钖、***,湖北泽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百锦街8号隆汇国贸中心商住楼1、2栋/**1层(9)商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074453723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武汉市江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市***置业有限公司因施工合同产生纠纷,申请人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价值100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申请人以其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市江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置业有限公司的以下财产,以1000000.00元为限: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XX支行2007××××0016账户的存款。 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武汉市江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梅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