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路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长春路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吉0193执22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长春路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春路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并申请案件终结执行,经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长高开民初字第161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原源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