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路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长春路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长高开执字第159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长春路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长春路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长春路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按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长高劳仲裁字(2014)第10号裁决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春路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延期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长高劳仲裁字(2014)第10号裁决书本次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悦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