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路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被执行人长春路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伊法执字第394-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6月29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
被执行人长春路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担保人戴鸿程,男,汉族,1982年6月2日出生,住长春市。
担保人***,女,汉族,1983年4月26日出生,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春路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自然人戴鸿程、***以其所有的位于长春市朝阳区硅谷大街333号超达家园7栋3门105室、栋号4—101/80-3—19(105)、建筑面积149.09平方米住宅提供执行担保。经当事人协商,担保人戴鸿程、***以其所有的位于长春市朝阳区硅谷大街333号超达家园7栋3门105室、栋号4—101/80-3—19(105)、建筑面积149.09平方米住宅作价900000元抵偿申请执行人***债款900000元。本院已依法裁定将担保人戴鸿程、***所有的位于长春市朝阳区硅谷大街333号超达家园7栋3门105室、栋号4—101/80-3—19(105)、建筑面积149.09平方米住宅作价900000.00元抵偿申请执行人***债款900000元。余款546558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0)庆高新商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邢刚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周和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