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金铃制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嵊州市宇通复合保温材料厂、武汉金铃制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683执16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嵊州市宇通复合保温材料厂,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禹溪开发区。

投资人:马六娟,厂长。

被执行人:武汉金铃制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惠济路**永成精英汇****。

法定代表人:罗文。

申请执行人嵊州市宇通复合保温材料厂与被执行人武汉金铃制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9)浙0683民初19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嵊州市宇通复合保温材料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武汉金铃制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6476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武汉金铃制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武汉金铃制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武汉金铃制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武汉金铃制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房产、车辆和有价证券。本院已委托其住所地法院代为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罗文已于2019年6月10日死亡,且被执行人武汉金铃制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尚未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目前处于歇业状态。截至2020年10月16日,本案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武汉金铃制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武汉金铃制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武汉金铃制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嵊州市宇通复合保温材料厂,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武汉金铃制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683执160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章国松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