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106执234号
申请执行人***铃制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武汉市江岸区惠济路63-2号永成精英汇11层11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汉盛秦风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福星惠誉国际城8栋1-3层1号。
法定代表人:许沛,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4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盛秦风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盛秦风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铃制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工程款240000元,支付迟延履行金4368元,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4900元,公告费650元。但被执行人武汉盛秦风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或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武汉盛秦风商贸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9918元收入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