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6民辖终2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金铃制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号永成精英汇**层****室。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嵊州市宇通复合保温材料厂。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剡湖街道禹溪村。
投资人:马六娟。
上诉人***铃制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嵊州市人民法院(2019)浙0683民初19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为武汉市江岸区,争议双方管辖约定不明,应由被告住所地即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双方签署的《风管板材定作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解决不了的向甲乙方所在地法院提出诉讼。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可以作为确认本案管辖的依据。被上诉人作为乙方,有权选择向其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