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武汉万年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以西、珞喻路以南光谷世界城B地块第********/div>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武汉华奥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武汉万年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0192民初37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1、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38393元;2、被执行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3839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年利率标准,从2018年7月23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3、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受理费2759元;5、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3517元。本院于2019年03月01日依法予以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送达
立案执行后,本院于2019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的工商注册登记地址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邮件被退回。0
(二)网络查控
立案执行后,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发出查询通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无存款,且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截止结案前,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全面查询,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司法惩戒
2019年7月3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依法限制消费。
(四)传统调查及财产控制
1、2019年5月13日,本院依法向武汉市房管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在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神墩二路以南、光谷八路以东有徒弟及建筑物,土地证号为:(2010)第0**,面积22386.80平方米,且上述房产已被本院查封,因属轮候查封,故暂时无法处置。
2、2019年2月26日,本院工作人员依法前往被执行人的工商注册登记地址查找被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已不在此地办公,现下落不明。
3、2019年8月26日,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且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鄂0192民初37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2018)鄂0192民初37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本院将定期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新的财产线索且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余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