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奥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金地中心城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武汉华奥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01民终80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武汉市金地中心城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雄楚大道**金地中心城小区**楼架空层。
责任人:余立新,武汉市金地中心城小区业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阳,湖北大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奥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家棚街和平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纪文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红,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萍,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房产管理局,住所地,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iv>
法定代表人:简建勇,该单位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超,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清,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汉市金地中心城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金地中心城第二届业委会)因与被上诉人***奥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奥公司)、原审第三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东新区房管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鄂0192民初37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地中心城第二届业委会的上诉请求:1、撤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鄂0192民初3798号民事判决,将本案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并支持上诉人的反诉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且违反法定程序,未依法判决。1、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对金地中心城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公章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系虚假印章,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公安机关备案的印鉴,明显与被上诉人提交证据中的印鉴不符,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了鉴定申请,一审法院未进行委托鉴定。2、一审法院委托对工程进行质量鉴定,但鉴定机构以:“当事人双方未就维修项目和质量标准确认一致并且无具体实施方案,不具备工程造价鉴定条件”进行退案,上诉人认为鉴定人理由不充分:双方有合同、有造价报告,需维修项目可以现场查看,质量标准按产品厂家规定或行业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鉴定即可。退案后一审法院也未另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3、一审法院查明被上诉人取得建筑防水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但上诉人查明被上诉人仅仅有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并没有给水排水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也没有箱涵维修改造相关资质。本案涉及工程不仅仅是防水,也有排水和箱涵维修改造,被上诉人的资质不全。一审法院即使收到了上诉人提交的防水三级资质证明材料,也未经过上诉人质证。4、关于未召开业主大会、未经三分之二业主同意,一审法院让上诉人举证,但对于不存在的事实上诉人怎么可能证明?一审法院逻辑错误。如果被上诉人认为其承揽业务符合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应当由被上诉人举证其承揽的项目召开了业主大会且三分之二业主同意的相关证据。本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涉及到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涉及到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应当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未对本案事实进行详细的调查即作出判决导致认定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且违反法定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改判或发回重审。
华奥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东新区房管局辩称:因一审和上诉都没有涉及到我方,因此无答辩意见。
华奥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金地中心城第二届业委会向华奥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人民币1037261.39元,并支付利息(以1037261.39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19日起按照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金地中心城第二届业委会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7日,金地中心城第一届业委会发布招标公告,载明招标内容为“主要包括金地中心城东区住宅楼1#、2#、3#、4#和西区住宅楼1#、2#、3#、4#、5#、6#、7#、8#、9#、10#电梯基坑、箱涵改造及配套设施施工等项目。”2016年10月17日,金地中心城第一届业委会向华奥公司出具《中标通知书》。2016年12月18日,金地中心城第一届业委会(发包方、甲方)与华奥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为金地中心城小区地下室排污系统及电梯井防水工程……3、承包范围为金地中心城西区及东区地下室排污系统改造及电梯井防水施工内容;4、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第三条,工程质量;该工程质量保修期为2年,验收按建设部有关防水规范进行验收;在我公司的施工及责任范围内,除现场其他施工队伍及发包方人为造成的损坏和建筑体变形致损等因素外,在保修期内发生的渗漏问题,由承包方责任免费维修……第五条,工程总价、付款及结算方式;1、本工程按核算实际施工量,以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协商单价,据实计算,本工程预计总造价2190000元,以第三方审计价格为准;2、付款方式为本合同签订生效后,乙方材料及施工人员进场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到工程总价款的50%,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至工程总价款的100%;第六条,其他,本工程经发包方、承包方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等内容。”金地中心城第一届业委会主任齐黎明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金地中心城第一届业委会公章;华奥公司亦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合同签约后,金地中心城第一届业委会向第三人东新区房管局申请维修资金并向华奥公司支付了工程款1054117.11元。
华奥公司于2017年2月13日开工。2017年4月18日,由金地中心城第一届业委会主任齐黎明主持,同施工单位华奥公司、监管单位湖北瑞鑫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竣工验收,形成《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验收报告》:“综合验收结论为地下室及电梯井箱涵维修改造工程项目已验收合格,维修后经几场大暴雨一切正常无淹水情况,整个维修过程文明施工。”业主委员会意见为“验收合格”,业主委员会主任齐黎明及胡健英、陆世东等6名业主委员会成员签字并加盖金地中心城第一届业委会公章;施工单位意见为“符合施工要求验收合格,2017年4月22日”,华奥公司人员纪文学签字、加盖华奥公司公章;监管单位意见为“已完工”,湖北瑞鑫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人员王霞签字、加盖该公司公章。
2017年4月20日,金地中心城第一届业委会于该小区公告栏张贴公示《维修资金使用结算分摊清册公示证明》、《维修资金使用结算分摊清册》,载明:“金地中心城项目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已经验收合格,现按照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结算费用进行分摊,并从下列相关业主个人账户中核减。业主姓名东区1栋,单元数1,建筑面积(平方米)19370.88,费用分摊金额(元)108228.77……东区2栋……东区3栋……东区4栋……西区1栋……西区2栋……西区3栋……西区10栋……合计2164575.50元。”金地中心城第一届业委会主任齐黎明及业主委员会成员胡健英、陆世英等均签字,并加盖金地中心城第一届业委会公章。
2017年4月21日,湖北瑞鑫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结算审核报告》:“1、本工程,建安工程费用报审金额为2108234.22元,审定金额2091378.50元,审减金额16855.72元;2、依据《关于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项目实行工程审价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该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金额为73197元,故该项目工程总造价审定金额为2164575.50元,计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金地中心城第一届业委会、华奥公司、湖北瑞鑫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均在载明上述结论的《建设工程造价编审确认表》上签章确认。
因金地中心城第一届业委会成员集体辞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街道办事处于2017年5月22日发布拟召开金地中心城小区业主大会、成立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公告,2018年4月16日金地中心城第二届业委会成立。
诉讼中,金地中心城第二届业委会对本案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的事实认可,但对金地中心城第一届业委会与华奥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申请支付维修基金、通过竣工验收等在工程中的行为均不认可,并认为第一届业委会成立不合法,未召开业主大会征得三分之二业主同意与华奥公司签订合同,同华奥公司恶意串通骗取维修基金。对于上述材料中金地中心城第一届业委会公章不予认可,认为系虚假印章,但在诉讼中并未按照法庭要求提交书面印章真伪鉴定申请。
此外,金地中心城第二届业委会认为本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并对需要维修项目及维修所需的价款进行鉴定。经一审法院委托,由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摇号选定北京中迪信众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2019年9月3日北京中迪信众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退案函》:“金地中心城西区及东区地下室排污系统改造及电梯井防水施工工程需要维修项目、维修价款进行鉴定,经询问,当事人双方未就维修项目和质量标准确认一致并且无具体实施方案,因此不具备工程造价鉴定条件。故我公司对该鉴定项目做退案处理。”后将本案鉴定退案一审法院。
另查明,华奥公司取得建筑防水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资质。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金地中心城第一届业委会在本案工程中签约、验收、结算等行为的效力问题。业委会成立并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对外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或决议,作为全体业主的代表机构,代表业主行驶权利,其行为产生法律后果由全体业主承担,因而其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应当因为业委会的换届而发生变化。金地中心城第一届业委会在本案工程中的符合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的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因第二届业委会在诉讼中的不认可而受影响。诉讼中,第二届业委会提出本案合同上第一届业委会公章为虚假印章,但未按照法庭要求提交书面鉴定申请;第二届业委会认为第一届业委会成立不合法、签订合同未召开业主大会、未征得三分之二业主同意以及同华奥公司恶意串通等主张均未提供证据足以证实,其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故一审法院对金地中心城第一届业委会在本案工程中签约、组织通过验收、造价确认等行为均予以确认。
因此,华奥公司与金地中心城第一届业委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华奥公司具备相应的建筑工程承包施工资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在无其他证据显示有无效情形下,应当认定该合同为有效合同,对华奥公司、换届后的金地中心城第二届业委会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工程已经过验收合格,结算审定金额2091378.50元,通过向第三人东新区房管局申请维修资金已向华奥公司支付了工程款1054117.11元,尚欠付工程款1037261.39元。
关于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则应付工程总价款的100%,因此欠付工程款利息应从2017年4月22日起算,以欠付工程款1037261.39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政策调整,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关于金地中心城第二届业委会要求维修本案工程的反诉请求。由于一审法院对金地中心城第一届业委会在本案工程中组织通过验收、造价确认等行为予以了确认,该工程已经通过验收;同时,金地中心城第二届业委会申请的鉴定中,因双方当事人未就需要维修的项目和质量标准确认一致、无实施方案而导致鉴定退案,金地中心城第二届业委会也应承担主张不能、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故对金地中心城第二届业委会的反诉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武汉市金地中心城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奥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37261.39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以1037261.39元为本金,从2017年4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奥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武汉市金地中心城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本诉案件受理费7354元(已减半收取),反诉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合计8504元,均由武汉市金地中心城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负担(此款***奥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7354元,武汉市金地中心城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已预交1150元,由武汉市金地中心城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奥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支付7354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
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华奥公司与金地中心城第一届业委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案涉工程竣工后,已由第一届业委会与华奥公司进行验收、结算,审定金额为2091378.50元,第一届业委会已向华奥公司通过申领房屋维修资金的方式支付了工程款1054117.11元,尚欠工程款1037261.39元应予以支付。金地中心城第二届业委会因第一届业委会成员集体辞职而成立,第一届业委会在涉案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应当由金地中心城第二届业委会承继。第二届业委会虽对第一届业委会的公章不予认可,但在一审诉讼中并未提交书面鉴定申请,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即使第一届业委会成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亦属于其内部管理的问题,与华奥公司无关,华奥公司有权向第二届业委会主张支付工程欠款并赔偿其利息损失。
综上所述,上诉人武汉市金地中心城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135.35元,由武汉市金地中心城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海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张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