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192执6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奥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家棚街和平大道691号。
法定代表人:纪文学,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万年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以西珞瑜路以南光谷世界城B地块第1幢2单元10层36号。
法定代表人:彭巧云、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奥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万年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0192民初37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武汉万年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4669元。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新莉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陈迪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