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海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海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迪尔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8执复111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海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同志街88号。
法定代表人:杨小峰,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坤、张路军,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异议人):迪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凌云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孙奎业,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异议人):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海化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羽跃,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卉(系该公司职员),女,汉族,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特别授权。
复议申请人吉林省海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0891执959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0891执959号执行裁定书违反法定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0891执959号执行裁定;
二、本案发回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审判长  刘建国
审判员  石 英
审判员  李 鹏
二〇一八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邵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