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海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省海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291执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景学家,男,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吉林鑫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吉林省海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海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是本院作出的(2017)吉0291民初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吉林省海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747261.9元、利息从2015年3月26日起至给付日止、案件受理费20525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本院于2018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吉林省海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但被退回;本院于2018年2月10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平台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吉林省海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证券、工商注册、网络银行、银行存款等信息,但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8年2月12日通过线下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限制其高消费。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吉林省海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发现被执行人吉林省海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本院同日在吉林省海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住所地张贴了查找被执行人下落的公告,至今无线索。因无法找到被执行人,故无法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措施。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