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191执23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长春新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春新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本院作出的(2017)吉0191民初180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对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吉0191民初18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