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3民初12184号
原告: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铁岭路32号419-7室。
法定代表人: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金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45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金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原告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曹 雷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