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92民初3362号
原告:武汉市易琪宏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丘地号16(武钢购物中心东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卓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宏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106号当代国际花园总部基地商务酒店四层8410、8412、8416、841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武汉市易琪宏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宏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19年7月25日,原告武汉市易琪宏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市易琪宏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易琪宏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230元,减半收取3115元,由原告武汉市易琪宏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瑞
书记员*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