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04民初23129号
原告:深圳市凯达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天大厦**栋**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774923。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供供电服务有限公,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中航**路中航**苑供电局住宅综合楼**栋栋,组织机构代码73304295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凯达能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928元,按规定收取2464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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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肖 英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高 兰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