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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凯达能电气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供供电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04民初23129号 原告:深圳市凯达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天大厦**栋**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774923。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供供电服务有限公,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中航**路中航**苑供电局住宅综合楼**栋栋,组织机构代码73304295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凯达能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928元,按规定收取2464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肖 英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高 兰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