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2921民初67号
原告:***,女,1976年9月5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内蒙古包头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富强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包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彦淖尔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解放办解放街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2月19日,住内蒙古自治区。
原告***诉被告内蒙古包头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6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