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圣博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圣博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与舟山三联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浙大网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902民初3527号之一
原告:浙江圣博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路383号华门世家A幢2-401座。
法定代表人:杨林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洋,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舟山三联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盐仓街道兴舟大道以北(金鹰大酒店内5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浙大网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226号4楼。
法定代表人:沈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圣博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舟山三联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浙大网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圣博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因本案系双方自行和解后原告申请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
审判长马钧钧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