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华泰电气安装有限公司

长春市华泰电气安装有限公司、长春市兴佳元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民终14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市华泰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开发区创信街429号。
法定代表人:陶冶,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慧文,吉林天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天宇,吉林丰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春市兴佳元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乙三路、丙六十四路力旺芳草苑一期7幢1单元1501号房。
法定代表人:谢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卫东,吉林智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蕾,吉林智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春市华泰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春市兴佳元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20)吉0122民初3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20)吉0122民初33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长春市华泰电气安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05元退回上诉人长春市华泰电气安装有限公司。
审判长  张新华
审判员  张海胶
审判员  于佳鑫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佳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