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华泰电气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长春市华泰电气安装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2404民初3409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2月4出生,住吉林省珲春市。
被告:长春市华泰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陶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2年5月6日出生,住吉林省农安县。
***与长春市华泰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计1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金银珠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金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