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长高开民初字第883号
原告*中亮,男,1989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梨树县。
委托代理人***,吉林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华泰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区创信街42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长春市金宇彩钢压型板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奋进乡五星村班家。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曲海君,吉林信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长春市华泰电气安装有限公司、长春市金宇彩钢压型板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亮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闫春林
人民陪审员鞠丽丽
人民陪审员*影
二〇一四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