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渝0152民初5685号
原告***与被告江汉油田瑞腾达工程潜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腾达潜江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于2011年12月18日起即年满60周岁,达到了男性法定退休年龄。2020年4月,***已经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条件,其诉请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潼南区柏梓镇水头村5组附近有一处建筑工地,该工地上同时有多家建筑企业施工。***系水头村**村民。在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14日期间,***在该建筑工地上为瑞腾达潜江公司从事杂工工作。2020年4月14日16时许,经瑞腾达潜江公司的现场施工员包强介绍,***为四川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立电杆,在该过程中,***被电杆上部掉落的避雷针砸伤左手。2020年5月14日,包强以通信公司名义代该公司向***支付了赔偿款11000元,并签订了工伤赔偿协议。
2020年10月22日,***申请至重庆市潼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张其与瑞腾达潜江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委以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由不予受理。
以上事实,有工伤赔偿协议、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不予受理通知书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本院审查和组织质证,可以认定。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周致余
法官助理 王议晨
书 记 员 李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