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油田瑞腾达工程潜江有限公司

江汉油田瑞腾达工程潜江有限公司、湖北三潜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9005财保3号
申请人:江汉油田瑞腾达工程潜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广华办事处五七大道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峰,湖北江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三潜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广华办事处五七大道2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江汉油田瑞腾达工程潜江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三潜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的存款12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汉油田瑞腾达工程潜江有限公司以其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中心支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汉油田瑞腾达工程潜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三潜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的存款12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汉油田瑞腾达工程潜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熊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