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油田瑞腾达工程潜江有限公司

某某、隆回县华燃天然气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24民初5413号
原告:***,男,1988年3月14日出生,苗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湖南擎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隆回县华燃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回县荷香桥镇雷鸣村。
法定代表人:谭力。
被告:江汉油田瑞腾达工程潜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广华办事处五七大道**。
法定代表人:肖斌。
被告:重庆市回龙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南桐镇温塘村温塘社马人兰住宅)。
法定代表人:郑义。
原告***与被告隆回县华燃天然气有限公司、江汉油田瑞腾达工程潜江有限公司、重庆市回龙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0日以欲与三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5.6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彭少文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阳碧华
代理书记员  贺 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