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7101执19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新通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登峰,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楚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21号机电园区A126号。
负责人:袁劲,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楚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252号。
法定代表人:余彦乔,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震,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辉,男,197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
武汉市新通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与湖北楚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楚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张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现因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向申请人履行了第一笔还款义务50万元,申请人武汉市新通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向我院书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本院(2020)鄂7101民初1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 珂
审 判 员 程 威
审 判 员 王 凌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操 莉
书 记 员 许天恒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
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
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