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楚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新通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湖北楚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7101执恢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新通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湖北楚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21号机电园区A126号。 负责人:**,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楚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25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 武汉市新通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与湖北楚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楚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新通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向我院书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本院(2020)鄂7101民初1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 珂 审 判 员  鄢危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操 莉 书 记 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 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 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