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181执19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8月13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公民身份号码:42212419********。
委托代理人:**,湖北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北楚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2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60666729H。
法定代表人:***。
***与湖北楚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鄂1181诉前调书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一、湖北楚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支付下欠工程款1811996元并承担自欠款到期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全国同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湖北楚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执行费20520元。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9月16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
2、2022年9月14日、2022年9月15日、2022年12月5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财产情况如下:本院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反馈实际控制金额为零。
3、2022年10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照(2022)鄂1181执1907号执行裁定书,向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送达(2022)鄂1181执190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协助将被执行人在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应得执行案款予以扣留、提取,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已签收上述法律文书,暂无法将上述款项提取至本院案款账户。
4、2022年12月8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2022年12月8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2)鄂1181诉前调书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凯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