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金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金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春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_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长净开执字第13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金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安达街1323号。
被执行人长春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森杨路858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长春金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长净开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长春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长春金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126614元及利息(其中保修金人民币16774元的利息自2012年6月20日起计算;保修金人民币58340元的利息自2012年10月29日起计算;保修金人民币51500元的利息自2013年5月12日起计算。以上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长春金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春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人民币128156元及利息、执行费用等;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舒海波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