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金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金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春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长净开执字第13-1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金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安达街1323号。
被执行人长春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森杨路858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长春金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长净开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长春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长春金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126614元及利息(其中保修金人民币16774元的利息自2012年6月20日起计算;保修金人民币58340元的利息自2012年10月29日起计算;保修金人民币51500元的利息自2013年5月12日起计算。以上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长春金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60564.4元,扣除执行费后,其他款项用于清偿判决确定的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负担的债务,现本案债务已全部清偿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长净开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舒海波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