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祥和暖通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北祥和暖通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鄂0111民初1712号
原告:**,男,197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武昌区,现住武汉市关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南,湖北高颂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张,湖北高颂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祥和暖通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李管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红兵,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湖北祥和暖通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南、徐张,被告湖北祥和暖通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和暖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红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祥和暖通公司赔付原告**财产损失16297元并支付损坏地板后期处理费用;2、请求判决被告祥和暖通公司赔付原告**房屋空置费用19266元;3、本案诉讼费用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6年4月合法购买位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一路369号金地.太阳城42栋2单元6层02室房产,并于2016年8月份进行装修。2016年11月12日,原告将从武汉九棵松木制品有限公司订购的复合拼花木板及多层橡木地板进行装修、安装完毕。2016年11月20日,被告在未通知原告情况下,对其小区供暖设备进行试水试压,由于被告未对其暖气设备进行检查,导致暖气设备在试水时,出现严重漏水现象。原告房屋内漏水尤为严重,家中积水水位较高,直接导致原告家中新装修地板全部泡水,后经检查确定地板已出现严重膨胀、起翘等现象,多层实木地板经泡水后出现霉变腐烂现象,地板全部损害无法进行维修使用。原告发现家中暖气设备漏水后,积极与被告售后人员进行联系,但售后人员未及时进行处理,并未对设备进行检查并给出合理理由。原告事发当天即报警,请求警察协助进行处理。原告在武汉天鼎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协助下,及时对积水进行清除以防止损失继续扩大。原告与被告多次进行沟通,要求协商财产损失赔偿相关事宜,但被告一直恶意进行推诿拖延,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致使原告房屋自侵权行为发生至今一直未能装修,原告未能按时进行入住,房屋空置至今。因房屋一直处于空置状态,导致原告财产遭受较大损失。该小区同类型房屋在各房屋中介挂牌出租平均价格为3650元,该房屋自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至今空置五个月。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祥和暖通公司辩称其试水试压行为是履行工作职责,是接受业委会的委托,且已履行了试水试压的告知义务,已经按照行业要求履行了提示义务。如果原告按照采暖须知的要求,不损害室内的供暖设备,试水试压不会造成任何损失,被告没有义务承担赔偿原告的损失。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查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一路369号金地.太阳城42栋2单元6层02室房产系原告**所有,属二手房。原告**于2016年7月7日开始对房屋进行装修,装修前向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办理了装修备案手续;装修过程中没有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拆掉了自家房屋内原有的供暖设施的暖气片,诉讼过程中原告未能提供对供暖管道封闭的方式方法。2016年11月12日,原告将从湖北九棵松木制品有限公司订购的复合拼花木板及多层橡木地板进行装修、安装完毕。武汉市金地太阳城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此前与被告签订了《供暖服务合同》,小区业委会换届后,第三届业委会于2016年11月29日又与被告续签了小区《供暖服务合同》。2016年11月18日,祥和暖通公司收到金地太阳小区第三届业委会发来的金地太阳城供暖设备前期开工通知,主要内容为请求被告于当天先行启动供暖前期准备工作。2016年11月20日,祥和暖通公司对公共管网注水,即通过试水试压的方式检查设备是否安全。当天原告**家中房屋漏水,造成新装修地板毁损,经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因漏水造成的财产损失费为人民币15997元,房屋空置费用为每月3400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三点:第一,被告祥和暖通公司试水试压的行为与原告**家中房屋漏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第二,被告祥和暖通公司试水试压是否尽到了告之义务以及是否有义务在试水试压之前对原告房屋供暖设备进行检查;第三,原告**装修房屋拆掉暖气片,没有报告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行为是否对损害结果的形成也存在过错。本院经审查认为:
第一,被告祥和暖通公司试水试压的行为与原告**家中房屋漏水存在因果关系。首先,被告祥和暖通公司试水试压的行为与原告**家中漏水发生在同一天,说明二者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相关性;其次,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判断在被告祥和暖通公司试水试压期间,原告家中进水系从室内供暖回水管道进入,该回水管道入户前水阀没有关闭,再次,本院也对现场进行了勘验,进一步确认了上述事实,综上可以判断被告祥和暖通公司试水试压的行为与原告**家中房屋漏水存在因果关系。
第二,被告祥和暖通公司在金地太阳城小区公示台上公布了采暖通知,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二可以证明有用户看到了该采暖通知,说明其尽到了告知义务。根据《金地太阳城供暖服务合同》第六条第一款可知,该合同自2016年11月29日成立,自2016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有效,所以被告应当履行该合同第二条第三款、第五条及《附件一》第一条、第二条。尽管原告**没有开通供暖服务,但被告湖北祥和暖通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依然有维护公共管网及供暖前的安全检查的义务,并且在供暖运营期间和供暖结束后,对供暖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
第三,被告祥和暖通公司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根据采暖须知第二条第三款,暖气设施从注水日到采暖季结束,暖气管道内处于满水有压状态,请业主确保室内暖气设施完好。若由于装修等原因不能及时保证完好的,请断开入户暖气管道;根据采暖注意事项第四条,不要私自拆卸暖气片及附件,防止漏水伤人,被告尽到了必要的提示义务。尽管原告**没有开通采暖,但其知道家中有暖气设备,在装修过程中没有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拆掉了供暖设施的暖气片并且对管道没有采取封闭措施或者采取封闭措施不当,未尽到相关的注意义务,对其家中房屋漏水致地板损害也存在过错。
综上所述,被告祥和暖通公司在本案中应承担主要责任,本院确定承担80%的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本院确定承担20%的责任。对于原告**的财产损失,经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因渗水造成的财产损失费为人民币15997元,房屋空置造成的损失属预期收益,属可获得利益,鉴于预期收益具有不确定性,本院酌定按3个月空置期计算,每月3400元。原告主张损坏地板后期处理费用,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采信。诉讼过程中,本院组织原、被告双方确定止损日为2017年5月10日。据此,原告**房屋因渗水造成的财产损失费总计为26197元,原被告按责任比例分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北祥和暖通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财产损失20957.6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元,及案件鉴定费1500元,二项合计1604元,由原告负担320.8元,被告负担128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宏胜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徐峥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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