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祥和暖通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祥和暖通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鄂01民终52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武昌区,现住武汉市关山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祥和暖通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中北路24号龙源国际广场A栋2单元1809号。
法定代表人:李管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红兵,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湖北祥和暖通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和暖通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7)鄂0111民初1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肖曼任审判长,审判员张海鹏、白瑞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法官助理(兼书记员)刘政益担任记录。上诉人**,上诉人祥和暖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红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及辩称: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祥和暖通公司赔付**财产损失16297元并支付损坏地板后期处理费用共计1210元;2、依法改判祥和暖通公司赔偿**房屋空置费用19266元;3、依法改判由祥和暖通公司承担鉴定费用;4、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祥和暖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应对其财产损失承担20%责任系认定事实错误,祥和暖通公司对**房屋内进水存在重大过失,应对**财产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2016年11月20日,祥和暖通公司对其供暖设备进行试水试压前,应当依照合同履行通知、对其暖气管道维护义务,先行对设备进行检查,确保设备安全。但祥和暖通公司并未按照合同规定,对设备进行检查,在试水试压时暖气管道回水阀未能关闭,暖气管道内水通过回水管道冲入**家中,导致其家中新装地板全部泡水、腐烂,无法继续使用,**房屋也因严重泡水而长期空置。纠纷发生前,若祥和暖通公司切实履行合同义务,则不会造成任何财产损失。因此,祥和暖通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2、**对其家中进水不存在任何过错。**在购买房屋时已经得知该房屋从未开通暖气,房屋暖气设备一直处于闲置状态,故**在进行装修时对该设备进行拆除,而后对室内管道进行封闭。**已尽到全部注意义务,对其房屋进水不应承担任何责任。3、祥和暖通公司应当对**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因祥和暖通公司过错导致**遭受损失,祥和暖通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但自**2016年12月8日缴费立案至2017年6月24日下达判决书,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5、对于**支付损坏地板后期处理费用的请求,**代理人在一审判决前已经提交了相关发票,却被无故拒收。6、祥和暖通公司应当赔偿**房屋空置造成的损失,涉案房屋空置接近半年时间,而一审判决仅计算3个月没有法律依据,且**不应承担鉴定费用。
祥和暖通公司上诉请求及辩称: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对祥和暖通公司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结果显失公平。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是祥和暖通公司已尽到了通知义务,**也收到并知晓该2016年11月20日试水试压的内容。因**擅自拆除室内的暖气片且未将该情况告知业委会或物业公司及祥和暖通公司,因此真正导致损失发生的原因是**没有按暖气片拆除规范封闭室内暖气进水口,**应当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祥和暖通公司赔付**财产损失16297元并支付损坏地板后期处理费用;2、请求判决祥和暖通公司赔付**房屋空置费用19266元;3、本案诉讼费用等费用由祥和暖通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一路369号金地太阳城X栋X单元X层X室房产系**所有,属二手房。**于2016年7月7日开始对房屋进行装修,装修前向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办理了装修备案手续;装修过程中没有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拆掉了自家房屋内原有的供暖设施的暖气片,诉讼过程中**未能提供对供暖管道封闭的方式方法。2016年11月12日,**将从湖北九棵松木制品有限公司订购的复合拼花木板及多层橡木地板进行装修、安装完毕。武汉市金地太阳城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此前与祥和暖通公司签订了《供暖服务合同》,小区业委会换届后,第三届业委会于2016年11月29日又与祥和暖通公司续签了小区《供暖服务合同》。2016年11月18日,祥和暖通公司收到金地太阳小区第三届业委会发来的金地太阳城供暖设备前期开工通知,主要内容为请求祥和暖通公司于当天先行启动供暖前期准备工作。2016年11月20日,祥和暖通公司对公共管网注水,即通过试水试压的方式检查设备是否安全。当天**家中房屋漏水,造成新装修地板毁损,经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因漏水造成的财产损失费为人民币15997元,房屋空置费用为每月34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三点:第一,祥和暖通公司试水试压的行为与**家中房屋漏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第二,祥和暖通公司试水试压是否尽到了告知义务以及是否有义务在试水试压之前对**房屋供暖设备进行检查;第三,**装修房屋拆掉暖气片,没有报告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行为是否对损害结果的形成也存在过错。第一,祥和暖通公司试水试压的行为与**家中房屋漏水存在因果关系。首先,祥和暖通公司试水试压的行为与**家中漏水发生在同一天,说明二者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相关性;其次,根据**提供的证据,可以判断在祥和暖通公司试水试压期间,**家中进水系从室内供暖回水管道进入,该回水管道入户前水阀没有关闭,再次,法院也对现场进行了勘验,进一步确认了上述事实,综上可以判断祥和暖通公司试水试压的行为与**家中房屋漏水存在因果关系。第二,祥和暖通公司在金地太阳城小区公示台上公布了采暖通知,根据**提交的证据二可以证明有用户看到了该采暖通知,说明其尽到了告知义务。根据《金地太阳城供暖服务合同》第六条第一款可知,该合同自2016年11月29日成立,自2016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有效,所以祥和暖通公司应当履行该合同第二条第三款、第五条及《附件一》第一条、第二条。尽管**没有开通供暖服务,但湖北祥和暖通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依然有维护公共管网及供暖前的安全检查的义务,并且在供暖运营期间和供暖结束后,对供暖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第三,祥和暖通公司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根据采暖须知第二条第三款,暖气设施从注水日到采暖季结束,暖气管道内处于满水有压状态,请业主确保室内暖气设施完好。若由于装修等原因不能及时保证完好的,请断开入户暖气管道;根据采暖注意事项第四条,不要私自拆卸暖气片及附件,防止漏水伤人,祥和暖通公司尽到了必要的提示义务。尽管**没有开通采暖,但其知道家中有暖气设备,在装修过程中没有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拆掉了供暖设施的暖气片并且对管道没有采取封闭措施或者采取封闭措施不当,未尽到相关的注意义务,对其家中房屋漏水致地板损害也存在过错。综上所述,祥和暖通公司在本案中应承担主要责任,法院确定承担80%的责任,**承担次要责任,法院确定承担20%的责任。对于**的财产损失,经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因渗水造成的财产损失费为人民币15997元,房屋空置造成的损失属预期收益,属可获得利益,鉴于预期收益具有不确定性,法院酌定按3个月空置期计算,每月3400元。**主张损坏地板后期处理费用,未提供证据,法院不予采信。诉讼过程中,法院组织双方确定止损日为2017年5月10日。据此,**房屋因渗水造成的财产损失费总计为26197元,双方按责任比例分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湖北祥和暖通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财产损失20957.6元;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元,及案件鉴定费1500元,二项合计1604元,由**负担320.8元,祥和暖通公司负担1283.2元。
本院二审期间,**提交了两组证据: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武汉市硚口支行打印的**6217995200170859216账户2017年6月21日至2017年8月26日的还款记录,拟证明房屋空置损失;2、2017年6月2日湖北巨宁地板有限公司出具的金额为1210元的增值税发票和湖北巨宁森工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办事处出具的费用凭证,拟证明被损坏地板的后期处理费用,共计1210元。祥和暖通公司对**提交的两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证据一只能证明**偿还房贷的情况,无法证明**在房屋空置期间存在损失。证据二与本案所争议的事实无关,地板价值在一审诉讼中已经进行过认定,不能重复计算。本院对**提交的两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本院查明,因房屋漏水,**家中地板被损毁,为处理被损毁地板,**共花费1210元。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祥和暖通公司与武汉市金地太阳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供暖服务合同》,由祥和暖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供暖服务,其中包含公共管网的维护、供暖前的安全检查,及在供暖运营期间和供暖结束后,对供暖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2016年11月18日,祥和暖通公司应小区业委会的要求启动供暖前期准备工作,虽然祥和暖通公司事前在金地太阳城小区公示台上公布了采暖通知,尽到了一定的告知义务,但是在试水试压期间,由于回水管道入户前水阀未关闭,导致水流从室内供暖回水管道进入,**家中进水,给**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祥和暖通公司应当对**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而**明知家中有暖气设备,在装修过程中仍私自拆除供暖设备的暖气片、对管道采取封闭措施不当,且没有将上述变更情况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一审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大小,认定祥和暖通公司承担80%的责任,**自行承担20%的责任,并无不当,对**和祥和暖通公司提出的一审判决认定责任错误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对于**主张的被损坏地板的后期处理费用,二审诉讼中**已经向本院提交了充足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主张的房屋空置期间的损失,一审判决已对此进行详细阐释,本院不再赘述,对**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湖北祥和暖通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7)鄂0111民初1712号民事判决;
二、变更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7)鄂0111民初171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由湖北祥和暖通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财产损失21925.6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元,及案件鉴定费1500元,二项合计1604元,由**负担320.8元,湖北祥和暖通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83.2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208元,由**负担41.6元,湖北祥和暖通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6.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肖 曼
审 判 员  白 瑞
审 判 员  张海鹏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政益
书 记 员  刘政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