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祥和暖通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祥和暖通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武汉蓝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1民初1802号 原告:湖北祥和暖通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4号龙源国际广场A栋2**180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蓝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设计产业园第2幢7层6号。 法定代表人:林彬煌。 原告湖北祥和暖通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蓝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向原告湖北祥和暖通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发出催交诉讼费用通知。因原告湖北祥和暖通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内交费,其行为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应视为自动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祥和暖通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石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