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中石机电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

**、黄石市中石机电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705财保3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
委托代理人:解启会,铜陵市法律援助中心法援工作者。
被申请人:黄石市中石机电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住湖北省黄石沿湖路583号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773927721P。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黄石市中石机电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作出(2020)皖0705财保16号民事裁定,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黄石市中石机电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在铜陵泰富特种材料有限公司的维保费、保证金4.5万元。**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0)皖0705财保16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黄石市中石机电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在铜陵泰富特种材料有限公司的维保费、保证金4.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