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中石机电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

黄石市中石机电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大冶宏力永兴铸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281执77号
申请执行人:黄石市中石机电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沿湖路583号西。
法定代表人:叶文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鄂彬、汪金昌,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冶宏力永兴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殷祖镇工业园区(塘下村)。
法定代表人:余云宙,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黄石市中石机电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冶宏力永兴铸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鄂0281民初28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石市中石机电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石市中石机电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大冶宏力永兴铸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870743元及利息。
1.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大冶市宏力永兴铸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大冶市宏力永兴铸业有限公司回复其公司由于政策原因已面临破产,确无偿还能力;
2.本院于2022年2月13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等查询了被执行人大冶宏力永兴铸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大冶宏力永兴铸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
3.执行员到被执行人大冶市宏力永兴铸业有限公司经营场地未找被执行人大冶市宏力永兴铸业有限公司任何工作人员,经向当地村委会了解,被执行人大冶市宏力永兴铸业有限公司因环保不达标一直未开业生产经营,公司也没有一个工作人员;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大冶宏力永兴铸业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本院于2022年9月29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黄石市中石机电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黄石市中石机电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表示暂无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黄石市中石机电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释法明理,告知其本院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大冶宏力永兴铸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2022年6月29日,申请执行人黄石市中石机电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本院决定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鄂0281执7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大冶宏力永兴铸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黄石市中石机电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履行债务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柯劲松
审判员  杨裕春
审判员  皮雨生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