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194民初491号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佐藤宽,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光旭,公司员工。
被告:吉林德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景会,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德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吉林德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吉林德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781元,减半收取3890.5元,由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侯哲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