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德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德惠市第三粮库与吉林德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01民终30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德惠市第三粮库,住所德惠市西五道街(德大粮库南侧)。
法定代表人:叶永宪,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富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德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经济开发区小合台工业区8号。。
法定代表人:于景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波,吉林华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刚。
上诉人德惠市第三粮库因与被上诉人吉林德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德惠市人民法院(2017)吉0183民初1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德惠市人民法院(2017)吉0183民初14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德惠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德惠市第三粮库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16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 迪
代理审判员  李东鹤
代理审判员  梁 芳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玉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