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名涂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名涂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鄂茅箭民催字第00022号
申请人湖北名涂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车站街55门4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湖北名涂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2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湖北名涂防腐工程有限公司遗失的30800053/92365227号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伍万元整,出票日期2014年6月30日,出票人全称东风(十堰)特种商用车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招商银行十堰分行营业部,收款人全称洪湖市劲松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2014年12月30日)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湖北名涂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余晓明
代理审判员*雪
代理审判员何源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罗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