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绿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武汉绿印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17民初457号
原告***,女,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武汉绿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涨渡湖农场三分场五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武汉绿印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武汉绿印建设有限公司进行庭外调解,并达成了赔偿和解协议,故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4,800元,减半收取2,4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斌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