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绿印建设有限公司

武汉绿印建设有限公司诉桑植县澧源镇文明路社区利民托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822民初647号
原告:武汉绿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涨渡湖农场三分场五队。
法定代表人:李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祥喜,湖南昌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桑植县澧源镇文明路社区利民托养院,住所地桑植县澧源镇文明路社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植县广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武汉绿印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桑植县澧源镇文明路社区利民托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5月29日立案。原告武汉绿印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绿印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绿印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461元,减半收取11231元,由原告武汉绿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凤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曼
代理书记员张强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