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文元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武汉市文元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6民初15955号
原告:武汉市文元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解放路6号。
法定代表人:左津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京汉大道99号。
法定代表人:张军。
被告:武汉市十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罗汉正街。
法定代表人:李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波,湖北崇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畅,湖北崇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武汉华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053号。
法定代表人:徐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文元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十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华源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文元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以双方正在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文元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文元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武汉市文元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邱一恒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殷 贝